如何透過強制執行討回欠款
- 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
- 2024年6月19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常常遇到民眾來問:法院判決對方要還我錢,但對方根本沒照判決履行,藉口理由一大堆, 這時我該怎麼辦?如何自保呢?
首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的力量拿回屬於自己的款項,常聽到的查封扣押就是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環。
●什麼時候可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就是大家常說的勝訴的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如果針對某些契約去做公證,也取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債權人之後就不需要先提告等打贏官司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如本票裁定、依其他法規成立的調解等…都是。) |
● 可以查封扣押的東西包括:房子、車子、家具、家電、手錶、飾品、股票、存款、薪資債權…等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另外,2022年年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統一了見解,明確承認「壽險保單」也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即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解除債務人的壽險契約,並且用解約金來償還債務。
但是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類似的財產,為了保障債務人最低生存的權利,並不能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 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向法院聲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之法院)
另外債權人要陳報想強制執行的標的(但是債務人有哪些財產可以查封扣押,需要由債權人「主動」告訴法院,最多只能請法院協助調查,但不代表有執行名義之後就通通丟給法院處理。)
● 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 強制執行的費用
執行費雖然應由債務人負擔,但法院還是可以要求債權人先預納,將來再就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
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節錄)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
● 債務人可以做什麼?
債務人可以針對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
● 結論: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想爭取保障自己的權益都需要懂法律,畢竟法律不保障債權人、也不保護債務人,法律上只保障懂法律的人,如果您有被欠錢不還?或是龐大債務壓著您喘不過氣來的問題,請盡快聯絡專業律師協助。
⚠️若您有相關法律權益問題需要協助
請盡速聯絡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
➡️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933-750-085
➡️LINE ID:@550wucga
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提供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最專業的律師團隊線上即時協助您
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Comentá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