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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我覺得不舒服算是性騷擾嗎?—從網紅孫生案件淺談性騷擾

  • 作家相片: 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
    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
  • 2月18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我覺得不舒服算是性騷擾嗎?—從網紅孫生案件淺談性騷擾


日前YouTuber「反骨男孩」的成員孫生被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很多民眾會問怎麼樣的行為算是性騷擾?一定要有觸碰才算嗎?我覺得不舒服,但對方說沒有,是以誰的感受為主呢?


一、什麼是《性騷擾防治法》

從本法立法理由可知,《性騷擾防治法》是為了補足《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更是在本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二、怎麼樣的行為算是性騷擾?一定要有肢體接觸嗎?(本法§2)

 I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II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由上述可知,不是只有「身體碰觸」才叫性騷擾,無論是肢體、言語、視覺上不論性別,只要不遵從他人意願而向對方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讓他人感受到被冒犯、不舒服,不當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目前法律認定的性騷擾行為有「言語」、「非言語」及「身體」等3大類目。

1.言語:談話內容「情色化」、開黃腔、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等。

2.行動:色瞇瞇盯著對方、亂吹口哨、故意碰觸對方身體、趁人不備親吻或襲胸、摸臀等。

3.媒體媒介:拍攝或播放不堪入目的影片、傳輸張貼色情海報、訊息散步他人性隱私、網路討論他人性生活等。

4.權勢性交:以權力要脅對方同意用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職場上利用職權關係或事業、升遷、考核為由,威脅他人進行性交、性騷擾或佔便宜等行為。


三、遇到性騷擾我要怎麼保護自己?

暨「#Me Too」風暴延燒多年,104人力銀行提出「職場反性騷」三步驟:

Step1、勇敢拒絕:發生當下,勇敢制止、當下拒絕。避免直接與對方發生衝突,可以找藉口先離開,安全為上。

Step2、取證記錄:記錄發生的過程、事件情境、時間、地點、對象等資訊。

Step3、申訴告發:向工作單位或警政婦幼機構申訴或委任律師陪同報案


四、結語:

網紅孫生在案件判決書出來後立即上傳了回應影片,但影片內容不但沒有認知自身錯誤,更是誤導事實、不將判決書內容當一回事;更甚者,在網友的留言下回覆:「如果你的另一半沒被騷擾過,才要擔心」的荒謬言論,引發民眾憤怒。性騷擾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也是我國不斷想保護、阻卻的犯罪之一,更是鼓勵性犯罪被害人勇於反抗、為我發聲!

因此若是您正遇到類似的問題,不知該尋求誰的幫助,請儘速和我們聯絡,提供您法律諮詢服務,疑難雜症等法律問題可以委任專業律師以維權益!


引用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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