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三越氣爆案損害賠償
- 550wucga
-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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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發生氣爆事件,造成4人死亡、超過20人受傷。 事發後,新光三越承諾對受害者家屬提供每人新台幣1,100萬元的賠償金,包括慰問金、保險理賠及其他補償。
法律責任分析
根據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受害者或其家屬可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包括喪葬費。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若損害由企業經營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消費者可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保險理賠
新光三越投保了公共意外責任險,由新光產險100%承保,以及商業火險,其中新光產險承保70%,國泰產險、泰安產險和明台產險各承保10%。
受害者可向新光三越提出賠償請求,並由新光三越協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後續建議
受害者家屬應儘速聯繫新光三越,了解賠償流程,並保留所有醫療費用和財物損壞的相關單據,以便申請保險理賠。 同時,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針對新光三越氣爆事件的承包商,若需對其承擔的施工過失或其他疏忽行為進行求償,依照法律條文,受害方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步驟:
1. 確定承包商的責任
首先,必須確定氣爆事件是由承包商的施工過程中出現疏忽或過失所引發。根據《民法》第184條,若承包商因為違反契約或不當行為導致他人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施工過程中使用不當設備、未按照規範操作、或是存在不當管理等,將被視為施工過失。
2. 調查與證據蒐集
需要透過調查,蒐集所有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證據,例如:
施工計畫書及變更文件
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現場的照片及錄影
相關證人或工人的證詞
受害者的醫療記錄與損失證明
這些資料有助於證明承包商是否有過失,並協助求償過程中證明責任歸屬。
3. 提起訴訟或協商賠償
如果受害方能證明承包商的過失,則可以選擇提起民事訴訟,向承包商索賠。根據《民法》第195條,若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有過失,導致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承包商應賠償受害者的全部損失。
此外,也可以考慮與承包商進行協商或和解,透過民事調解方式來解決賠償問題,尤其是在承包商已經購有相關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協助賠償。
4. 向保險公司求償
如果承包商已購有相關保險(如工程意外險、公共責任險等),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這樣受害者無需直接向承包商索賠,而是通過保險理賠來獲得賠償。
5. 懲罰性賠償(視情況而定)
若承包商的過失或行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中對「重大過失」的定義,受害者或其家屬可要求除一般賠償外,還可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6. 法律支援與專業諮詢
承包商若面對求償訴訟,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為其提供法律支援並準備相關抗辯材料。受害者方面,也應向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尋求幫助,確保其索賠程序順利進行。
總結來說,針對施工過失引發的氣爆事件,無論是受害者還是承包商,應當確保所有的證據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規範,以保護自身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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