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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暫時處分(家事)

  • 作家相片: 550wucga
    550wucga
  • 2月2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家事暫時處分
家事暫時處分

家事糾紛中的防火牆:淺談暫時處分的申請與審理

 

一、小明與前妻小芳因離婚訴訟產生衝突,小芳在分居後拒絕讓小明見他們的8歲兒子,並表示擔心探視會對孩子造成心理影響。小明認為自己的探視權受到不當限制,於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透過暫時處分安排探視。法院考量後,裁定小明每週末可以與兒子見面一天,並要求小芳配合,避免進一步的親子關係損害。

 

二、暫時處分是什麼?

訴訟進行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常常伴隨許多問題需要即時處理,例如子女監護、探視、財產分配,或阻止對方擅自將子女帶出國。當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看法而無法即時處理時,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透過裁定,讓兩造在訴訟進行期間有一個暫時性的方式處理相關問題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常見的暫時處分內容包含:

1.    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2.    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3.    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4.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5.    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6.    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7.    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三、申請暫時處分的要件

1.  有一個已經由法院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即「本案」),且本案不能是顯無法律上之理由的情況。(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3條)

例如:已經有一個離婚、搶監護權的訴訟由法院審理。

 

2.  必要性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

 

3.  急迫性

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

 

常見較易被認定符合要件的情況例如:一方帶著子女不讓對方見面,為了保障子女讓子女在本案進行期間仍能一定程度獲得父母照料;一方一直想把子女帶出國而且對方也不知道子女在哪裡;一方的收入不足夠來養活自己和子女,但對方不願意給付扶養費的情況。

 

另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5條: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聲請的內容除了要「具體」、「明確」、「可執行」,還要和本案有一定的關聯,不能漫無目的的聲請,因此當我們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立即聯絡律師好鄰居提供的諮詢服務,請點擊右下角LINE的圖案即可加LINE免費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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