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負評被告?網路上的評論構成誹謗罪!?
- 550wucga
- 2月22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社交媒體上的評論:到底是我的自由還是我的夢魘
-故事的開始:一條看似無害的負評-
試想一下:你在一家新開幕的餐廳用餐,但體驗超雷。服務生把飲料灑在你身上,牛排煎得像肉乾,結帳還等了7749分鐘。於是你在社交媒體上發文:「最糟糕的餐廳!服務差,食物不能吃,要來花錢的人,要確欸?!」但幾天後,你收到該餐廳的存證信函,指控你誹謗。然而一條負面評論真的會引發法律糾紛嗎?
言論自由 VS. 誹謗:界線在哪裡?
《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讓每個人都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然而,當言論涉及損害他人名譽時,《刑法》第310條和《民法》第184條就會出現。
l 《刑法》第310條規定:「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文字、圖畫或其他方法,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l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除了刑事責任外,若因侵害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也就是說,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可能面臨民事訴訟。
然而,立法者也考慮到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所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述事實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簡單來說,如果所發表的言論屬實,即使對他人名譽造成影響,仍可能不構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主要適用於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如果所述事實僅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屬實,仍可能構成誹謗。
在法院實務中,通常會考量言論的內容、目的以及所涉及的對象,來判斷是否構成誹謗。舉例來說,關於公眾人物的評論,若涉及公共事務,且基於合理查證,即使部分內容不完全屬實,可能仍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但,對於私人領域的指控,特別是涉及個人隱私或無關公共利益的事項,即使言論屬實,仍可能被視為違法。
例如:
受保護的意見:「這家餐廳食物好難吃,我再也不會去了!」
可能構成誹謗的陳述:「這家餐廳用過期食材,廚房裡有湯姆(老鼠)。」
關鍵在於陳述是否可被驗證。意見通常受到保護,但虛構事實的陳述則可能引發法律爭議。
結論:鍵盤背後的責任與自由
社交媒體讓我們每個人都成為了評論家,但在「發佈」之前,或許我們都該問問自己:
我的評論是否基於事實?
我是否用語過於激烈,可能傷害他人?
對於餐廳來說,負面評論不一定是壞事,也可能是改進的契機。用善意去回應顧客的批評,往往比訴諸法律更能贏得信任。
這在個紛紛擾擾的時代,大家都需要多一點溫柔和幽默感。畢竟,評論就像鹽巴,用得剛剛好,可以提升味道;用得太多,不僅毀了菜,還可能鹹到讓人掉眼淚!最後,祝福大家都有個愉快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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