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怎麼辦?
- 550wucga
- 1月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被羈押了,然後呢?
近期不少政治人物被羈押的新聞,使得羈押相關討論又浮上水面,尤其是被羈押之後,還可以採取什麼方式、有什麼要注意的,以及是否有其他替代羈押的方式。這不僅關乎個人權利的保障,也牽涉到司法公正與社會秩序的維護。
一、羈押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如果超過期限卻還沒有起訴或裁判的話,法律上則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該要立刻釋放被告。
但同時為了調查的進行,法律上也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延長羈押。
延長羈押和羈押一樣也需要經過法院裁定才可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
舉例來說:
偵查期間的羈押:2+2,最多可以羈押4個月
一、二審非重罪:3+(2*3),最多則是可以押9個月
三審非重罪:3+(2*1),最多可以押5個月
至於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在審判期間則沒有限制延長的次數。
二、 不服羈押的話可以怎麼做?
1. 提起抗告
得於收受羈押裁定或處分下來後十日內向法院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2. 聲請撤銷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2項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三、羈押替代手段
若真的成功撤銷羈押,法院時常會伴隨以羈押替代手段來達到羈押原本防止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等功能。
所謂羈押的替代手段包含: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1. 具保:
具保就是繳交一筆保證金給國家,確定人未來不會跑走,當保釋金繳出去人出來即是新聞上常見的「交保」。又因為具保的目的和羈押雷同,因此具保≠無罪。
2. 責付:
責付就是法院選定一個人督促被告,於開庭該到庭的時後到庭,相對來說對被告的影響較小。
3. 限制出境、出海:
限制出境出海就是常見的禁止被告出國(出境),以及前往金門、澎湖等離島地區(出海)。
4. 限制住居:
常見的誤解是限制住居=要待在家裡不能出去,但實際上限制住居主要是在限制被告遷戶籍,以及要定期到指定的地方報到,目的也是在確保被告不會逃走。
除了近期常見的時事新聞政治人物的羈押問題之外,較常見的就是車手被羈押,見不到人也不清楚狀況導致親友們很是擔心,此時就要趕快請律師協助聲請律見(律見也就是指當事人在警局、監獄、調查局、看守所等被限制自由無法對外聯絡時,由律師前往當事人所在地點進行接見)。若是當事人被「羈押禁見」更是只有律師能夠前往看守所與被告接見,此時無論是父母親、兄弟姐妹、配偶、親友,都無法與當事人見到面的。
律見可以讓律師在第一時間會面掌握案情,協助擬定辯護策略,最重要的是讓無依無靠被羈押的親友達到安撫情緒的作用,讓他知道自己不是一個人面對,有律師和家人當靠山,不然關在裡面與世隔絕、環境封閉,正常人是很難忍受的,在精神耗損的情況下很可能就被迫認罪,後續等判刑坐牢的話要再見到當事人就來日方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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